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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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 当好公共利益守护人 ———县检察院检察长许永进就群众关心话题接受专访​

2021-09-03 08:59:37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承担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身处平安法治建设一线,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公正司法和群众利益的捍卫者、守护者。日前,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许永进就群众关心的话题接受专访。

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检察机关现在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答: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成,检察机关更加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更加突出专业化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为核心的“四大检察” 工作格局,着重开展普通犯罪检察业务、重大犯罪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等“十大业务”,其中公益诉讼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的一项全新的职能,让检察机关职能体系设置更加全面,履职更加均衡。

问:对普通群众而言,公益诉讼检察这个职能比较专业,能否对这一职能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一个阐释?

答:公益诉讼检察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支持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烈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检察范围主要是“4+1+N”,具体为:

这个“4”是指传统的四大领域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一类是生态环境和资源类,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生态受到破坏的情形;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形;土地、林业、草原、矿产、水产等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形。第二类是食品药品安全类,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损害公众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三类是国有财产保护类,主要包括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他人违法取得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低价转让国有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行为;基于行政权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违法多征、少征税款、费用,骗取国家燃油、危房改造等各项补贴,骗取社保、社会救济、社会保障金未专款专用等。第四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主要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等情形。

这个“1”,是指英烈保护类案件。主要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侵占、破坏、污损英烈纪念设施等情形;这个N是指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是新领域案件。主要指存在严重侵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问题,但尚未纳入诉讼范围的其他领域,如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问:县检察院近年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成效怎么样?

答:近年来,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优化办案结构、拓展办案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办案数量位居前列。2018年以来,共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2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公益诉讼的办案数量连续多年稳居全市基层检察院第一板块。二是办案领域日益拓展。从传统的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到近年来办理国旗国徽、盲道、公共停车位等新领域,公益诉讼所涉范围越来越广泛,也更加贴近民生实际。三是办案质效稳步展现。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从不理解公益诉讼检察,转变为积极借助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工作开展,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率和整改率均保持在100%,公益诉讼的权威性不断提升。

问:生态环境保护一直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在该领域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县委提出打造“黄海之滨美丽鹤乡福地”目标,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决打好全县污染防治攻坚战,近年来已办理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97件。我们主要依托两个载体,一是深化“河长+检察长”机制,注重发挥驻河长办检察官工作站牵引作用,完善与县河长办协作机制,不断凝聚环境保护合力,促进河湖治理与管护水平共同提升,有效恢复我县水资源环境。二是加强重点领域排查整治。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塑料吸管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活动,对辖区内各大餐饮行业、砂石场进行了明察暗访,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砂石场经营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也取得了预期的成效。办理的某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诉前程序案被评为“江苏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件”、“江苏省公益诉讼六大典型案例”。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前往该村环境污染整治现场视察调研,称赞我院公益诉讼工作“有思考、有行动、有成效”。

问:安全始终是县委县政府关注的重点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的?

答:百年大计,安全第一。检察机关始终把社会安全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通过公益诉讼守护千家万户安宁祥和。一是聚力重点行业,守护安全生产。主动作为,围绕防汛安全、建筑垃圾处理、危化品运输、储存、桥梁通行、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等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排查”专项走访,对全县容易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拉网式”摸排,发现安全生产领域案件线索1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件,有力促进行业整顿。二是聚焦民生热点,守护公共安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牵头住建、城管等行政部门,对小区窨井盖破损、缺失、错位问题等潜藏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发行政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完成问题窨井整改81处,同时逐步推进对全县窨井盖加装智能防坠网,让群众放心出行,公益宣传微动漫《一只窨井盖的自述》还被高检院正义网转发。此外,对违占盲道、美发店缺失健康证等公共安全问题进行线索摸排,共计立案4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4件。三是聚焦食品药品,保障“舌尖安全”。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公益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开展专项检查活动,2018年以来,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75件,向法院提起食药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其中史某某销售假药一案是盐城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销售假药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盐城市首例被告人被判处惩罚性赔偿金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问:当前群众出行难、停车难等问题突出,检察公益诉讼部门是如何破解的?

答:当前公共场所停车难等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部分原因是车多位少,还有部分原因是相关人员私设止停桩、地锁、停车场道闸,将公共停车位占为己有。针对该现象,我院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和行政机关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牵头召集召开专题会办会,摸清城区内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圈地自用问题底数,在前期动员自行拆除的基础上,针对未拆除的51处违规建设停车道闸围栏和私设地锁、地桩问题,制定了《县城区私设止停桩、地锁拆除方案》,并进行集中拆除,受到周边群众一致好评。

问: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此做了哪些尝试?

答:《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意见》要求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我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行动。一是针对前期排查中发现的学生用品、儿童玩具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在全县开展儿童玩具和学生用品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县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妇联、团委对辖区内儿童玩具、学生用品市场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向商家宣传儿童用品质量安全知识并发放告知书,要求商家建立健全儿童玩具、学生用品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督促指导商家守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儿童用品市场安全。二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文身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发现文身场所管理混乱、未尽到向未成年人提醒义务,专门向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提交专项调研报告,受到相关领导高度重视,我院也将持续开展未成年人权益公益保护行动。

问:检察机关是怎样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效开展赢得良好外部环境?

答:我院坚持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摆在全县中心工作中谋划和推进,履职着眼大局、司法围绕发展、办案服务稳定、监督促进和谐,赢得县委县政府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县委常委会多次专题听取并审议了我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专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觉主动接受司法监督,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给予充分保障。县委政法委到我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督查并予以指导。县人大、县政协多次实地调研我院公益诉讼工作,代表委员均给予高度评价,给了我们进一步履职尽责的信心和鼓励。

问:县检察院是如何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构建公益诉讼工作合力的?

答: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我们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将诉前解决问题作为检察履职的最佳状态。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我院牵头与县生态环境局等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与法律服务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等文件,从制度层面,建立完善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二是加强信息共享。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我院与县行政审批局、司法局探索建立“网络化+公益诉讼”立体式线索收集机制,有效发挥公益保护联络员作用,让公益诉讼的千里眼向基层社区和乡村延伸。三是加强联动协作。对掺杂历史遗留、行政职能交叉、群众反映强烈的复杂案件,我院牵头召开圆桌会议,召集各行政相关部门开展“头脑风暴”,齐心协力解决问题,落实检察建议监督效果,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理的一起建筑垃圾侵占路面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我院及时与住建、城管等部门沟通,引起两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紧急调用清运设备进行集中突击整治,仅用1天的时间将盘踞在该地区1月之久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恢复了该地的环境卫生,消除了交通隐患和安全隐患。

问:公益诉讼检察是一项比较专业的工作,需要专业化人才支撑,检察机关是如何加强专业办案团队建设的?

答:我院通过科技强检,补充力量,配强公益诉讼队伍力量,不断提升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专业化水平,确保公益诉讼检察行稳致远。

一是运用先进技术侦办案件,调查核实取得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应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拓宽了调查方法手段,使办案人员能够直观掌握和研判涉案现场的动态面貌,提高了证据收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了因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人工调查取证难问题。

二是引进科技手段,强化公益诉讼检测手段。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不断提高工作科技含量,开通公益“随手拍”移动实时举报平台,使用无人机进行案件证据的调查核实,建成全市首家“快速检测中心”,多次接待上级领导及兄弟检察院的参观学习。

三是大力加强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公益诉讼部门的力量。从刑检部门调入一名员额检察官从事公益诉讼工作,充实公益诉讼办案组力量,强化办案实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能力,切实保障案件办理质效。

问: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检察机关在机制创新方面有何动作?

答:我院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一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保护工作,扩大公益保护社会群体。出台《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围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范围、举报途径、奖励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组织召开首届公益保护联络员聘任暨业务培训会议,聘任30名网格员兼任公益保护联络员,出台《公益保护联络员管理办法》,规定公益保护联络员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参加业务培训,保持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截至目前共计收到公益保护联络员、干警、网络平台报送的案件线索40余件,成功立案20余件。

二是探索诉前和解机制。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犯罪行为,探索公益诉讼诉前和解机制。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修复生态环境事宜进行诉前告知,签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结书》,实际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检察机关可不再提起公益诉讼。和解机制的探索提高了公益保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了诉累,实现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目的。在办理孙某某非法狩猎案中,诉前督促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缴纳90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检察机关不再提起公益诉讼,且刑事案件争取到了法院的从轻处理。

三是创新恢复性司法模式。与县自然规划和规划局联合在射阳县金海林场建立立体式生态修复基地,针对轻微损害生态环境类案件,督促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认赔”的同时,主动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社区矫正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在办理徐某某、王某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先后与其签署劳务代偿协议,以“现金赔偿+劳务代偿”的生态修复赔偿方式,有效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恢复难”问题。今年以来通过认罪认罚认赔,督促侵权人主动缴纳公益损害赔偿款5万余元。

问:公益保护事关全体人民的利益,普通群众该如何参与、监督公益诉讼保护工作?

答:2020年3月20日,为拓展检察公益诉讼线索渠道,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公益保护,我院制定出台全市首个《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落细落实公益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措施。该办法共12条,明确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范围、举报条件、举报途径、奖励方式、认定规则、受理期限等内容。明确公众对射阳辖区且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管辖范围的线索,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举报热线、“两微一端”、公益诉讼“随手拍”平台等多种方式向我院举报,线索一经核实确认,即给予200-2000元不等奖金及荣誉奖励。对积极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年度提供线索累计12次及以上的举报人,优先选聘“公益保护联络员”,在原有奖励基础上给予特别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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