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为民不忘初心 凝心聚力砥砺前行 —— 县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戴启荣就群众关心话题接受提问
近年来,县民政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各项要求,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不断提升。近日,县民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戴启荣就群众关心的话题接受提问。
问:现行的低保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去年年底以来,省、市民政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制度文件,对低保制度,进行了完善。现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我县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670元/月。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特殊情形一般是指重残和重病情形,指上述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人员)。
低保政策需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进行测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月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至少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其他调查方式。
部分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范围:
1、优待性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
2、奖励性收入。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奖励金;奖学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3、普惠性收入。政府发放的尊老金,省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
4、救助性收入。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5、特定用途性收入。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困难群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残疾人在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之家等托养服务机构中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7、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低保政策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明确规定: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测算财产状况主要通过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书面授权,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领、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领、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
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拥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等除外);
2、拥有大型农机具、经营性船舶;
3、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
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因拆迁原因,拥有3套以上(含3套)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4倍;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居住用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
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6、家庭财产不符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特困供养老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五保老人,也不仅限于60周岁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指的是城乡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民政部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认定条件中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是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特别是,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是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修订后的《认定办法》适度拓展了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是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这也是与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的“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相衔接,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问:我县现行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什么?是通过什么形式发放的?享受政府哪些政策?
答:特困供养人员分集中和分散两种供养方式,集中供养机构有全县的16家农村敬老院和县民政老年护理院。目前我县集中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1250元/人/月(含保险费),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供养标准为1000元/人/月(含统筹费),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1600元/人/月(含统筹费)。分散特困人员的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一折通”系统打卡发放至供养对象一折通账户,集中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拨款至各镇区财政所专户,由镇区财政所拨付至特困供养机构。
我县特困供养对象享受以下政策:
①特困人员护理困难救助保险,为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每月支付护理费用,对因病或意外需入住医疗机构治疗的特困对象保险公司按天支付住院护理补贴。
②失能失智特困人员可入住县民政老年护理院享受集中照料护理服务;
③年满70周岁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可享受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法律援助和精神慰藉等居家上门服务。
④特困人员可享受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
问:我县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近年来,我县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得力、融合助力、兜底有力,养老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我县获得2020年省政府督查激励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真抓实干奖,被省民政厅确定为创建省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创新示范县,并成功申报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点联系城市。县养老中心获评江苏省养老服务业务综合发展示范基地,县福利院荣获全国“敬老文明号”、全国“巾帼文明岗”、省示范性养老机构称号。具体做法是:
一、政策保障得力,养老体系有效运行。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每年均将养老工作写入党代会、人代会报告,连续五年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县民生实事项目。二是强化政策创制。县委县政府出台一系列文件,为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产业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等方面提供要素支撑,开辟了养老事业发展的绿色通道。特别是,在今年射阳县人代会上以代表票决的方式通过了“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照护保障工程”,将特困、低保、失独、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有序纳入县民政老年护理院集中供养。三是财力足额到位。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决策对养老体系建设给予充足的财力保障,除中央、省级养老补助资金外,县财政近五年每年平均投入不少于8000万元。
二、多元融合助力,全力构建服务平台。有效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立体式养老服务模式。一是“社区+”,建立“三级网络”。全县有15个镇(区)、4个省市属农盐场,238个村(居)。已建成1家县级、15家镇级、284家村(居)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其中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68家,覆盖率达68%。二是“互联网+”,搭建“智慧平台”。建成“12349”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充分借助大数据,为全县养老服务管理提供决策支持、服务创新、风险管控及流程优化等,打造永不掉线的养老院,让更多的老人接受专业化上门服务。三是“市场+”,实施“外引内联”。放宽行业准入,引进民资、外资等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产业,形成了政府、外资和民间资本相融合的养老市场格局。国有企业总投资3.2亿元建成全省一流的县级养老中心;全市第一家外资投入的香港德雅养老公寓落户射阳。四是“社会+”,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宣传“今天我服务,明天我幸福”的志愿养老服务文化。组织县老年体协、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和青年志愿者、低龄健康老人积极参与,为高龄老人提供服务,促进社区老年人互助养老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体系相互融合。放大中国好人周守伟“老周工作室”、优质高效的家政服务“射阳好阿姨”品牌效应,打造了“养老在射阳”靓丽名片。
三、坚持重点重抓,密织养老兜底网络。一是衔接脱贫攻坚。做好养老体系建设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的衔接,实施“两老带一残”“一老带一残”关爱行动。二是部门协同联动。县自然资源、住建、民政、消防等四部门协同联动,强力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慎始如终做好养老服务机构防疫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三是营造适老空间。为全县所有分散特困供养、部分高龄、失能、残疾老人1000户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全县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五类困难老人的能力评估,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提供精准依据。四是稳步推进医养融合。总结陈洋护理院试点经验,在全县卫生院推广养老护理院模式。全面建立起以县养老中心、县社会福利院与县康复医院相融合的医养康养综合体,为入住老人提供零距离的医养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