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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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粮食工作 服务百姓民生

2019-11-07 10:11:09

问:目前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哪些主要职能?

答:因机构改革,原粮食局于今年3月份整体划入县发改委,并更名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发改委的挂牌单位,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全县粮食供应安全,承担有关粮食流通的具体实施工作。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深化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拟定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起草地方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油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制度草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粮食市场检测预警和应急保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指导全县粮食购销和产销衔接。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信贷资金政策,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负责军粮供应,指导灾区及缺粮地所需粮食的供应。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拟定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及总体布局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及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及轮换。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协调中央、省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依法开展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业指导,指导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和推广。承担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行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问:进入粮食市场收购的企业必须到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登记备案吗?登记备案需要哪些手续?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理中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第59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②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要求;③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凡备案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如粮油仓储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条件的;备案名称不符合规定的;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视情节不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问:我县粮食部门在今年夏粮收购过程中,如何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不向粮农打“白条”?

答:我们粮食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坚决落实省局“三个决不允许”,决不允许压级压价,决不允许“打白条”,决不允许拒收合格粮。全县各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范操作,明码标价,挂牌收购,做到粮食收购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提高作价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让农民明明白白售粮,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坚决做到“六个严禁”:一是严禁拖欠售粮款。按照省、市局的要求,我局主动与农发行射阳支行、中储粮盐城直属库射阳分库协调配合,加快“一卡通”的新软件安装和人员培训,确保所有托市库点能够及时支付;国有企业无论是托市粮还是自营粮,都绝不允许打“白条”。收购库点坚持日结日清,每天盘点付款情况。切实加强收购资金监督管理,严防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确保收购资金安全运行。二是严禁压级压价。客观公正地做好等级、水分、杂质和呕吐毒素等指标的检验认定工作,确保数量、质量符合规定;企业依质论价、优质优价,既杜绝放宽质量标准收“人情粮”,又防止以粮食质量不合要求为借口,变相短斤少两、压级压价。对个别售粮农户对所售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方面提出异议的,依据政策,根据仪器化验结果进行答疑解惑,避免诱发不必要的事端。三是严禁拒收合格粮食。托市库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符合标准的余粮,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动员和引导农民通过整晒降水除杂,“卖好粮、增收入”;按照“毛粮入库、净粮入仓”原则,利用烘干、除杂等设施服务农民卖粮。仓容已经收满的库点,及时现场公告,并对卖粮农民做好解释工作。四是严禁违规划转。托市库点不得用自有资金收购低价粮食划转申报托市粮,不得虚报托市粮库存、等级套取国家补贴。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不得与其它性质粮食混装混存。五是严格计量标准。配齐配全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设备和计量器具,经县级质监局校验准确,并将合格标志贴于醒目处。国有粮食企业还配备500公斤以下的移动磅秤,以满足农户出售少量粮食的需要。六是严格票据管理。最低价收购的粮食使用中储粮南京分公司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不得“二次开票”,企业自营收购的粮食使用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努力鼓励和引导其它经营主体规范使用收购凭证,督促各类收购主体在收购凭证上填全各项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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