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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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攻坚执行难题 着力深化无诉创建——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镜辉答社会公众提问​

2018-10-30 10:24:52

问:首先请王院长介绍法院执行工作情况。

答: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胜之年,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射阳法院用勇于担当的精神气魄,全力投入攻坚决战,全院上下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今年1-9月份,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740件,加上旧存776件,共计受理案件达4516件,结案3639件,执结率为80.48%,实际执结案件1259件,实际执结率34.57%,申请执行到位金额4.31亿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定期限内结案率为85.93%,终本案件合格率96.36%,信访案件办结率100%。

具体来说,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一是争取各方支持,在全县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紧紧依靠县委的坚强领导和县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与全县43家部门、单位召开了“全县失信惩戒联合工作会议”、“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全县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等会议,与主要协助单位及各镇(区)座谈会商,推动形成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大格局。

二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院长办公会每周至少1次专题研究部署执行工作,院长每周到执行局督查会办工作不低于3次,分管院长在执行局坐班工作不少于3天,每周至少1名院领导带队开展执行行动,全院全员参与执行。

三是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行动,重点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涉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每周一次大执行、每天一次小执行,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案件实际执结率。自2018年至今我院共开展大小各种集中执行行动128多次,出动干警1900多人次,警车310多辆次,特别是自今年8月份月以来,我院集中执行行动进入白热化阶段,连续10天凌晨5点组织60余名执行干警奔赴各乡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执结了一大批钉子案、骨头案,切实维护了老百姓和合法权益。2018年至今,我院共将3230人纳入失信名单,共对9301名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拘传289人次,拘留106人次,搜查127户,对19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已对4名失信被执行人追究了刑事责任,移送和办理“拒执罪”数量均为全市之最。

四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我院常态化开展“失信寸步难行、诚信走遍天下”主题宣教活动。将失信公告(失信大头贴)张贴至全县所有村居、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区域,并张贴在被执行人住处。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介曝光失信人员信息,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电影院、县城商业中心、大型超市户外大屏和《盐城晚报》专版曝光失信人员高清图像和信息,宣传我院执行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展示我院执行风采。

五是制定作战计划图,分解作战目标。为保证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顺利通过第三方评估体系,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了《射阳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作战计划表》,列出了任务清单、规定了时间节点、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工作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确保各项执行计划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证今年顺利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四个基本”和“三个90%和一个80%”的目标。

当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认清自身的不足,比如执行积案较多,今年尚有800多件执行案件未结,时间紧任务重,比如执行不能宣传力度不大,比如执行联动有待加强等。

问:请您结合多年从事执行工作的切身体会,和我们谈一谈到底为什么会“执行难”?

答:确实,“执行难”可以说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工作中受到最广泛关注的问题。“基本解决执行难”得到中央重视,成为国家层面的行动,原因也在于此。作为我个人来讲,在基层法院先后直接从事和分管执行工作,对这个问题我讲一讲个人的认识。

首先,我想特别讲一下到底什么是“执行难”。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是因为直到目前,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有个模糊认识,认为凡是法院判决下来了没执行到位就是“执行难”。实际上这个里面包括了“执行不能”的问题。“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案件未能执行到位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大的来讲,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个是当事人的原因。就被执行人来讲,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自动履行义务的观念,这个是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还有的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原因是对法院裁判结果不服,认为判决不公平不公正。这种情况反映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抵触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上访信访等现象。就申请人而言,有的申请人不知道申请执行后还负有协助配合执行的义务,以为申请执行了,剩下就是法院的事情,不能配合帮助法院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等情况。这种情况在被执行人故意躲债、人员下落不明、财产转移隐匿时,往往会导致案件难以取得进展。

再一个是法院的原因。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在执行案件中更加明显。受此影响,无法保证每一件案件都能投入足够的司法资源。同时,法院内部的立案、审判、执行的联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有的案件如果在立案或者审理时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告转移财产导致的“执行难”;有的案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作出判决后加强释明疏导工作,败诉方也能更加理解和接受判决结果,从而为自动履行奠定基础。

最后一个方面是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因素。尽管这几年,国家把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到一个很高的层面,但是历史遗留的执行积案很多,没有能够享受到法律和政策“红利”。整个社会的诚信观念、守法观念还需要加强,我们看到亲属朋友帮助督促亲朋好友履行义务的不多。相反,帮助逃避履行、抗拒执行的倒很多。另外,执行联动机制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部分被限制高消费、纳入黑名单的人照样在社会上“逍遥自在”,这样就不能触及他们的“痛点”从而去履行义务。还有,对拒不履行打击的力度还不够,尽管我们推动办理了一批“拒执罪”的案件,但和执行案件总量相比,比例明显偏少。

上面讲的这些,都是我个人的一些体会和看法。

问:王院长,您刚刚提到“执行不能”,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它和“执行难”有何区别呢?

答: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虽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仍然无法兑现生效判决,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不能)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50%。

有很多老百姓将执行不能理解为执行难,实际上,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通过加大执行力度,用足执行措施,是可以从根本上来解决的。而执行不能是无论采取什么措施,都不能将案件从根本上执行完毕。

举一个生活中通俗易懂的例子来跟大家解释一下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如医生对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无论采取什么医疗措施,使用什么高级药物,都无法将该病人从死亡线拉回来,但对于其他虽身患病但不是绝症的患者,只要医疗技术到位,使用药物得当,还是可以令病人起死回生的。前者说的就是执行不能,后者说的就是执行难。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终结执行程序

问:王院长,执行不能的案件终结执行后,那申请人的利益如何去维护呢?

答:我要向大家解释的是,案件执行不能的状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执行不能并不意味着法院对所有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就不再执行了,也不意味着被执行人不需要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那些因为转移财产、暂时下落不明,经查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不能案件,我们法院仍然不会放弃查人找物。对执行不能终结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每隔半年法院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将立即对被执行人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另外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根据规定法院仍然要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限制其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购买不动产、高档装修房屋及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等场所办公;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看得出来,县法院多措并举决胜执行难工作,最大限度制约和惩罚失信被执行人,让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权威和正义。除了在执行这块上,县法院今年为全县的矛盾化解还作了哪些工作?

答:今年我院以诉调对接为主要抓手,参与推动“无访无诉镇区、村居(社区)”建设工作,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工作:

一是完善调解机制。我院以无访无诉村居建设为重点,扎实推动纠纷矛盾多元化解工作,先后制定出台《射阳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和县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诉讼调解程序前置的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全县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健全高效能、相衔接的大调解运行机制。

二是配套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4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派驻两名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诉前纠纷化解工作,在接受诉状材料时候由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调解的争议不大案件分流至人民调解室。另在针对道路交通、婚姻家事这类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尤其是交通事故一体化小组,专门派驻交警大队,对于进入诉讼案件前的交通事故类案件,进行初步纠纷处理,能调解的调解,需要鉴定的进入鉴定程序,帮助缩短诉讼审理周期,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三是充实调解力量。先后推荐聘任12名具有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加入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由法院统一安排培训,规范调解流程,帮助法院开展送达、纠纷化解、信访指引等工作。还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帮助纠纷化解和开展送达工作。基层法庭还借助村居工作优势,依靠派出所联防队员、村镇干部、网格人员帮助送达,委托进行调解。

四是严格落实考核。为保证纠纷多元化解的实际成效,我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激励制度,每两个月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质效进行考核,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通过调解,涉诉矛盾彻底化解,社会效果好的案件提高激励标准,最大程序上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了办实事工作顺利进行。

通过这些举措,今年1-9月份我院已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化解纠纷799件,全院新收民事诉讼案件同比下降9.65%。

问:我有一个执行案件在你们法院已经快一年了,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去过法院很多次了,承办法官老说被执行人没有钱,还让我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个找人查物不是你们法院的事情吗?怎么让我找线索,而且我也确实提供不了线索呀?

答:这位朋友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法院不是万能的,调查手段有限,如查询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是有义务向我院提供线索,法院核实后执行;如申请执行人确实不能提供,法院将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法院五年内还会不间断调查,申请执行人不必着急,应当继续配合法院工作,继续发现并提供执行线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及时与案件办理的法官联系,经法院核实后将对你的案件继续执行。

问:我朋友有个案件在法院申请执行了,被执行人没有钱还,但他名下在市里有一套房子,但听说他名下只有这么一套房子,是不是法院不能动他的房子呀?

答:这位朋友你好,你所说的意思就是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其名下其他住房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住房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居住住房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租房市场平均租金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

如果所说的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情形,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他唯一的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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