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全面高效保障环境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军答社会公众提问
问:县十五届三次党代会提出,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项目强县、兴业富民、实干争先,全力强产业、全心惠民生,高质量开启跻身江苏沿海县域第一方阵新征程!作为国土部门,是如何为加快我县“两全一高”战略实施提供资源支撑的?
答:我县国土资源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千方百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2017年调整完善全县18个镇(区、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分解1.51万亩流量规划指标和1.16万亩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并落实上图,对S348、S232省道射阳段等重点项目预留清单,保障各重点镇区项目用地。争取各类用地计划共6500亩,组织上报17个批次5276.8亩,全年供地7366.29亩,有力保障了航空产业园、钱江石材、标准厂房等重大项目用地需求,迅速推进了灾后安置区、康居工程、幸福大道东延等民生实事工程落地。
问:国土局如何在服务上下功夫,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的?
答:一是实现“两规合一”。去年8月,我县在全省率先完成了“两规合一”,在体制机制上实现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高度融合,建立了在“同一张图”下的“两规合一”平台,与规划局窗口合署办公,由“两个流程、多个环节”精简为“一站式”服务,形成独树一帜的“射阳模式”,获《新华日报》报导、省国土厅长《每日舆情》批示。二是积极完善不动产登记体制,建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和群众,去年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11285本。实现“15+1”窗口受理模式和“一窗口一站式一支笔一个章”的行政审批射阳模式,结合国土所强基固本,全面完成了“四全”窗口建设任务。三是接入“一张网”。成为全市首家将“一张图”暨“四全”综合审批系统及不动产登记审批系统成功接入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我局审批(服务)类事项在“一张网”上的成功试运行。四是测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推动基础测绘、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及天地图、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的社会化运用,实现与城管、交通、公安等七家单位形成平台共建共享。
问: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年来,我国始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持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我们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奠定坚实基础。请问国土部门在耕地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2017年我局将市政府下达的202.24万亩耕地、176.6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落实到20个镇(区、场),县政府主要领导与镇(区)、场主要领导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根据省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部署,按时有序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五项任务工作,共设立标志牌281块,县镇村组共签订永久基本农田责任书1760份,去年7月份射阳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获省政府批复;为“一片林”工程调减基本农田3.04万亩。加强激励性保护,海河镇被省厅表彰为耕地保护激励镇,获200万元奖励;占补平衡项目实行每亩奖励2万元,调动了镇区实施项目的积极性。实施建设性保护,通过实施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城乡挂钩新增耕地6784.2亩;实施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13.59万亩。强化底线性保护,运用“慧眼守土”视频监控平台、“千里眼”手机移动客户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严格执行“四及时”工作机制,加强对耕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远程在线巡查。
问: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意志、刚性约束。进入新时代,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做到管得住、建得好、守得牢?
答: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保护优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系统保护相统筹。二是坚持从严管控。强化用途管制,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是坚持补建结合。落实质量兴农战略,加强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制度,建设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四是坚持权责一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性保护政策,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权责相统一。
问:如何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答:主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生态建设等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要求,补充调整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
另一方面,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工作中,要与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
问:如何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
答: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建设,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建设促保护。
一方面,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零星分散耕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经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更优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调整完善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另一方面,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土地整治工程技术创新和应用,逐步将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面推行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问:如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答:首先,要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按有关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其次,要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合理引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
问:什么是耕地?什么是基本农田?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问: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问: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第32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33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基本农田上可以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吗?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也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主要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范围内。
问: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为什么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
答: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补充数量不到位、补充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这一重要指示,既对当前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指明了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