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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 ———县人社局局长何日东就相关问题答社会公众提问

2018-02-12 10:53:13

问:社会保障卡具体有什么功用?

答: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IC卡功能,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目前开通的人社金融应用项目有: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年度缴费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代扣代缴;新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度缴费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代扣代缴;医保待遇资金通过社保卡领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通过社保卡领取;新增城乡居民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通过社保卡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待遇可以通过社保卡领取。

问:目前射阳社会保障卡发放情况如何?

答:我县从2013年7月份开始,全面启动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及发行工作,截止目前社保卡发放已达84.7万人,涵盖所有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2017年6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合到人社部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发卡对象主要在镇村。我县充分利用合作银行镇网点服务优势,将2017年新农合参合数据与公安数据比对,把参加新农合未制卡且信息准确人员由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制作社会保障卡,并根据参保地分发到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各镇网点发放。

我局已将社保卡宣传单页分发至县人社大厅、各镇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手机扫描宣传单页上面的二维码进入“射阳县社保卡领卡点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社保卡办理情况。也可以关注“射阳人社”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查社保卡”,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社保卡办理情况。

问:如果没有办过社保卡,该如何申请办理?丢失了或者损坏了,该如何补办?

答:我局与合作银行对接购置社会保障卡全自助制发卡一体机,目前我县人社服务大厅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自助制卡机各一台,同时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还在其县镇银行网点部署了21台自助制发卡机,在全市各县区率先实现自助制卡全覆盖。

已参加社会保险未制社会保障卡的群众,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县人社服务大厅,或者到就近的县镇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网点,通过自助制卡机现场自助制卡。在校学生,原来已经办理过学生医保卡的,该卡可以继续使用,学生的社会保障卡由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批量制卡,预计今年5月上旬会批量发放到学校。在此期间因特殊情况(如住院、转外就诊等)急需用卡的可到县人社服务大厅或者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及各镇网点就近制卡。16周岁以下(含学龄前儿童)制卡需监护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小孩子出生证明到上述制卡点制卡。

社会保障卡丢失或损坏了,本人须持身份证先到社保卡合作银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然后再到县人社服务大厅或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及各镇网点,通过自助制卡机现场自助制卡。

问:社保卡社保费代扣代缴业务目前进展情况怎么样?

答:为方便广大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开始委托社保卡合作银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按个人缴费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可到社保卡制卡行申请代扣代缴。目前,我县代扣代缴险种为参保人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作银行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目前县建设银行、县农业银行和射阳农村商业银行代扣代缴系统已成功部署,县中国银行正由省级行测试部署中。

问:办理社保费代扣代缴,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1.代缴,参保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到社保卡制卡行任一网点缴纳社保费。2.代扣,参保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制卡行任一网点签约代扣社保费。

申请代扣代缴时参保人须确认本人参保账户唯一。参保人因参保信息有误无法申请签约代扣的,须到县人社局服务大厅办理参保信息更改后再申请签约代扣。因特殊情况需取消签约代扣的可持本人身份证至签约银行柜面取消。

问:办好代扣代缴后,应该什么时间缴费?如何知道缴费标准?

答: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签约后养老保险费在结算年度内每月20日扣缴一次,每次缴足一月不重复扣缴;医疗保险费在结算年度的7、8、9月的20日各扣缴一次,每次缴足一年不重复扣缴。为不影响参保人的帐户记载和待遇享受,参保人应于扣缴日前存足应缴款项。扣缴成功后,需出具发票的,参保人可于扣缴后隔日持身份证原件到人社服务大厅索取缴费发票。未能成功扣缴的,参保人须及时到银行网点缴纳保险费。

缴费标准按缴费基数乘以代扣险种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于每年7月份进行调整,参保人可到县人社局网站或到人社服务大厅查询申报新的缴费基数。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去年6月份实现了整合,目前运行状态是怎样的?参保的人群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我县于2017年6月底在全市首批完成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截止目前,全县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77.44万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的人群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是在本县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三是本县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该什么时间到哪里参保缴费?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及缴费期,医疗保险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学生、托幼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征代缴医疗保险费。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过渡期间暂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的办法。一档(原参保城镇居民医保的)每人为220元;二档(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人为180元;学生及未成年人每人为140元。对低保、特困、重残、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等,个人应缴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由县扶贫资金资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制度,当年有效。参保人员中途退保不予退还参保费用。

问:“一制两档、差别缴费”在报销待遇上有什么区别?是否有报销限额?

答: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过渡期间,参保居民根据个人缴费的档次,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倍。在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和医疗托底救助政策待遇。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精神,在协议医疗机构及延伸网点就医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其中签订家庭医生服务的参保居民,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其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办理转诊手续后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30%。对发生的“一般诊疗费”补偿80%。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500元。

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年度纳入补偿的最高限额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补偿。

具体起付标准为:在乡镇医疗机构的为200元/次,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为300元/次,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为500元/次,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为700元/次。由基层向上级转诊的,仅需负担起付标准的差额费用;由上级向基层转诊的,不再负担基层的起付标准费用。转市外的为1000元/次。

补偿比例:按一档缴费的,在镇医疗机构的补偿90%,在一级医疗机构的补偿8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7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按二档缴费的,按以上补偿比例对应降低5个百分点。

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慢性病规定吗?具体报销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是患有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以上13种疾病的城乡居民可申报慢性病。

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问:参保居民要到南京、上海等外地住院治疗的,费用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到市外约定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55%,按二档缴费的补偿40%。未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到约定的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一档缴费的补偿40%,按二档缴费的补偿35%。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就诊,应到县院或中医院、三院办理相关转外诊手续,携社会保障卡到指定医院就医并实时刷卡结算。

问:城乡居民医保每年9-12月之间参保缴费,如果户口刚从外地迁入或者宝宝刚出生,不在这个时间段,还能参保吗?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

答:当年度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市户口迁入等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自退役、毕业、户口迁入之日起3个月内至所在镇区人社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其参保缴费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问:当前全县上下都在积极推进就业创业工作,现在快到春节了,人社部门有什么活动安排?

答:一是结合人社部门职能,在全县人社系统组织实施大项目大企业“招工引匠”六大服务行动。开展返乡就业促进行动、校企互惠合作行动、劳务协作对接行动、服务机构激励行动、技能培训到企行动和科学用工指导行动,从企业用工、企业管理、劳动关系等多方面着手,全方位宣传大项目建设、大企业发展态势和用工信息,努力营造人力资源要素向大项目大企业汇聚的良好氛围,主动服务好全县高端纺织、新能源、航工装备等重点产业大项目建设、大企业发展。

二是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小城有爱· 鹤乡盼归”返乡就业创业促进行动。以促进充分就业创业为抓手,以真诚的情意、务实的举措、优惠的政策、良好的环境,动员、吸引与支持、保障我县在外创业成功人士、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回乡创业、稳定就业。

问:对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对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对象包括:1.“4050”失业人员;2.夫妻双失业人员;3.离异或丧偶失业人员;4.城市低保失业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在我县范围内,具备县属集体合同制及以上身份,系我县县属集体及以上企业破产、倒闭或改制时登记在册的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1.公益性岗位等用人单位招用或安置补贴对象的,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对象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

3.补贴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对按照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以补贴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计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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