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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资源保护红线 提升节约集约水平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军就国土资源工作方面问题接受公众提问

2017-06-21 09:32:55
今年以来,县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工作总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新常态,始终坚守资源保护红线,着力提升节约集约水平,不断规范服务管理,坚持推进改革创新,并全力以赴配合做好土地例行督察,各项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为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军就国土资源工作方面问题接受公众提问。

问:哪些属于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根据登记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主要有:(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问:不动产登记的收费有没有优惠或减免的情形?

答:收费优惠减免,分为三种情形:

(一)减半征收登记费的,分为以下4种情况: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登记费的,分为以下7种情况: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10元证书工本费的,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问:《不动产权证书》上面的使用期限表示的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在证书上设置“使用期限”,能够让权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便于保障转让、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够方便权利人在权利到期时及时办理续期,保障合法权利。

问:县城住户咨询,以前购房时已经办过土地证和房产证,原来的证书需要更换吗?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也就是说,“不变不换”,我县于2015年12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暂时不用去更换。

问:什么是耕地?什么是基本农田?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问: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问: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第32条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33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基本农田上可以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吗?

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也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主要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物生产)范围内。

问: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为什么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

答: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求必须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出现的补充数量不到位、补充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这一重要指示,既对当前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明确要求,也对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指明了方向。

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制度创新。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使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加协调、合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各项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好势头。在实施城乡挂钩工作中,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城乡挂钩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新平台,是一项顺势而为、广受欢迎的好政策。在工作中,首先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无论是居民点拆除,还是农民新居建设,都要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实行“阳光操作”,真正做到实施前农民乐意,实施后农民满意。二是要统筹规划。要以镇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以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做到实施一个,改造一片,造福一方。三是要形成合力。城乡挂钩工作要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导,要多部门合作,协同作战,才能形成推进的合力。在城乡挂钩实施中,我们国土部门将帮助项目实施的镇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同时加强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督查。四是要确保农民受益。在城乡挂钩中,农民的补偿必须要到位。

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答:土地开发整理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耕地保护目标都有积极贡献。

(一)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能有效地增加耕地面积,农民在原有的承包土地的基础上,能多分配到一些耕地种植,无形中也增加了老百姓的收入。

(二)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新建田间道路、生产道、灌排渠道、排涝站、灌溉站、机耕桥,基本形成了田成方、路相连、沟相通、旱能浇、涝可排的新景象,极大地方便了老百姓出行、耕种,为老百姓种田提供了保障。

(三)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改善了耕作条件,使低产田变成高产田,农田产量得到了提高,亩产效益也自然得到了提升。

问: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在哪一级人民政府?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

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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