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 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县信访局局长李艳华就相关问题答社会公众提问
问:今年是十三五规划的第二年,信访部门该如何聚焦改革,起好头、开好步呢?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以来,信访工作在法治化改革的道路上步伐不断加快、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基层配套不断细化,全县信访形势持续稳中向好。2016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了重要的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力气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去年以来,全县信访部门认真贯彻省市信访部门的工作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批示指示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信访法治化建设为主线,深入推进阳光信访、法治信访、责任信访,信访工作得到了有效提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持续推动信访改革。阳光信访平台实现功能的深度优化,信访事项落实网上一站式办理,让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2016年6月份,我省全面启动实施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制度,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同时又推进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目前已有23个部门完成了相应领域的清单梳理,实现了群众有问题该找谁、怎么办的路径。
二是突出抓好积案化解。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多年未化解的信访积案,通过建立党政领导包案,开展了信访积案攻坚行动,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实施分类施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到位一处理”的要求,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压实有权部门的责任,同时也从工作、生活等方面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帮扶力度。注重感情联络,以理服人、以法育人、以情感人,化解了一批信访问题。
三是努力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信访信息员队伍,将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加入信息员和矛盾调解的队伍中来,通过走访农户、了解社情民意,加强社情民意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加大调研力度,发挥信访部门联系群众和政府的桥梁作用。重视信访信息化平台建设,目前已开通了省、市、县、镇纵向视频接访,镇区部门41个单位阳光信访平台的实现互通互联,“鹤乡微访”微信公众号平台试运行。
四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信访为民理念,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自己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始终站在上访群众立场考虑问题,克服厌烦抵触情绪,带着责任和感情积极主动工作,设身处地地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问:2016年5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制度,请介绍一下。
答:权益保障卡全称“江苏省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由省信访局统一设计,各市统一印制,大小为A4纸张的二分之一,封面为绿色。权益保障卡是信访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纸质凭证。该卡记载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及结果,并且写明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信访事项受理范围、逐级走访程序、监督事项和监督电话。
问:为什么要推行权益保障卡?
答: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行权益保障卡,就是贯彻中央关于信访工作部署要求,更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规范信访秩序的创新举措。权益保障卡既是《信访条例》的宣传卡、信访群众逐级走访的通行卡、各级责任主体依法办访的责任卡,也是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卡、干部作风的监督卡。这项创新举措,是实现“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的需要,也是实现有序信访目标的需要。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权益保障卡?
答: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来访人对行政机关等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只要是初次提出,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相关单位均应向来访人发放群众权益保障卡。权益保障卡适用于初次走访,对于已经进入信访程序的信访事项不再发卡。
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不在受理范围内,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问:初次走访的群众到哪里领取权益保障卡?
答:初次走访群众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管辖权,可以到属地乡镇(街道)、责任单位、信访部门领取权益保障卡。对于越级走访群众,接待部门应当出具《群众依法逐级走访告知单》,引导其依法逐级反映诉求。
问:领取权益保障卡后如何使用?
答:领取权益保障卡后,有权处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权益保障卡上,即将答复意见书的概要填写在相应栏目中。
信访人如果对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满,应当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时必须主动出示权益保障卡,让接谈人员了解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没有权益保障卡或仍在办理期限内的信访事项将不被受理。
问:权益保障卡是否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
答:我们将及时准确地将卡上的信息同步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件编号与权益保障卡编号一致,方便群众查询办理结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由承办单位负责录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全部扫描录入系统,做到“人、卡、网”的统一。
问:去年国家信访局在6月29号专门发布了《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这个《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具体实践。
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力推动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党的十八大要求“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2013年12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对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等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问:《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共13条,主要内容是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制定的,《办法》对信访事项简易办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总的原则是:对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
一是明确了办理的主体。《办法》规定对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确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提出建议。
二是明确了简易办理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办法。适用简易办理的还包括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及时处理的;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以及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
不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由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三是明确了简易办理的具体环节。《办法》从转送、受理和办理三个环节上进行了规定,达到了缩短时限、简化程序,更加方便快捷的目的。
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有什么不一样呢?
答:在转送环节,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转送过程中涉及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在受理环节,《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而《办法》规定,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对受理告知,规定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
在办理环节,《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办法》规定,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的答复,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
问:由哪些组织或哪个部门来决定某一个信访事项适用于简易办理办法?
答: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来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提出简易办理的建议。
问:对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信访事项,该如何处理?
答:对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信访事项,《办法》第十条也作了具体规定,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仍为60日。
问:简易办理对办理时限有哪些要求?对简易办理程序的责任如何落实?
答: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并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对上级已有明确意见或甄别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故意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问:什么叫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答: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简单的说就是划分了行政部门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责任,依法分类处理群众的信访诉求,使信访诉求进入法定的途径,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群众诉求,其目的就是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的效率,从而也会大大改善之前不规范的信访秩序,达到依法信访、有序信访、文明信访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