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履行审判职能 依法服务全县大局 ———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如平就相关问题答社会公众提问
答:2016年,我们深入推进年初确定的“一二三四”目标,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法院工作规范化程度和整体水平取得明显进步。
在审判工作方面,今年我院在新收案数大幅增加的情况下,通过院领导带头办案、调整部门案件管辖、分流案件、加强考核、专项清理等手段,提高干警办案积极性,督促干警快办案办好案,取得了较好效果。收、结案数量首次跃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位,办案综合质效水平进入前列。
在惩治刑事犯罪方面,我院扎实开展禁毒整治“雷霆行动”,组织两次涉毒品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总结近5年来的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为我县打击毒品犯罪工作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审结新类型案件盗用身份证件案、故意毁坏骨灰案各1件。
在妥善化解民商纠纷方面,我院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令状式文书审结一大批案件。设立边海凤法官工作室,自3月份挂牌后已调解案件102件。针对G228线(沿海高等级公路)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展开调查,提出合理规划封闭不必要路口等建议和意见。规范诉讼秩序,对一名作虚假陈述的证人依法作出拘留七天、罚款一万元的处罚。注重妇女儿童权益维护,重点加强《反家暴法》普法宣传,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坚持强化源头治理、畅通信访渠道、务求实质化解的涉诉信访工作理念,涉诉信访总量、积案存量、新增数量均呈现出持续大幅下降的态势。
此外,我院还努力打造亮点,提升行政环资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从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部门中抽调精兵强将,组建环境资源庭,并安排年轻法官到上级法院、兄弟法院跟班、交流见习,成功审结合德镇合顺村19户农民征地补偿等案。
同时,我们还依托审判职能,努力创新举措服务大局。今年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金融商事纠纷预防化解的调查报告。采取诉讼调解、指导合同签订等手段,预防和化解涉及沿海滩涂开发利用案件。积极投入“6·23”特大龙卷风抗灾抢险工作,募集捐款4万余元,筹集、发放救灾物资5万余元,并成功化解一起被告为11名灾区群众的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问:县法院今年多次去乡镇开展一系列专项执行活动,请介绍一下执行工作亮点。
答:为破解执行难问题,我院执行局每周六固定开展清房集中行动,按照乡镇辖区开展拉网式行动,集中处理小标的额案件。今年已集中开展“9月中秋执行”、利剑行动、飓风行动等20余次专项行动,执结案件69件,执行标的额达209万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次在县电视台、县城户外大屏幕、微博、微信等平台曝光,并在地方“两会”等时点在《射阳日报》整版刊登,引起较好反响。
今年我院办理4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有8种情形会构成拒执罪: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问:县法院在司法为民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答:第一个方面,我院完成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服务中心、执行服务中心、人民法庭诉讼服务站“四位一体”标准化建设工程,提供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全方位、一条龙综合诉讼服务。积极探索良性互动、诉调对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实现诉调的无缝对接。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速裁组,配备速裁法官,对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快审快结,提高审判效率,减轻群众负担。此外,还积极探索诉讼档案查阅平台建设。诉讼服务中心开设当事人阅卷“快车道”,中心设电子阅卷服务室,为当事人提供电子卷宗查询、打印。当事人只需提供身份证,经审核后打印条形码,扫描条形码即可查看当事人涉案电子卷宗。档案调阅窗口日接待群众案件查询25人次。
第二个方面,我院连续三年以专项行动方式推进巡回审判工作,陆续开展“巡回审判镇村行”“巡回审判镇镇到”“巡回法庭深化年”活动,基本覆盖全县各镇(区)。今年,我院已开展巡回法庭12次。
第三个方面,我院安排60名干警担任村(居)法治副书记(副主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推动法治村居、法治校园创建。抓住时间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月”、“普法进校园”、“法治赶大集”等活动,积极配合办好《政法视窗》等专题栏目,落实普法宣教责任,现已在市级以上平面媒体发表宣传报道112篇。
第四个方面,今年完成庭审互联网直播815次,居全市法院第一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6682份,居全市法院第二位。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提高参审率,现有人民陪审员119人。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落实律师代理、司法救助、依法终结等关键措施,及时处理群众诉求,预防和减少重复信访和网上信访问题,防范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问:县法院是如何加强内部队伍建设的?
答:今年我院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引导党员干警在审判执行和服务群众两方面对照是否合格,坚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高案件审判和执行质效。完成11名中层干部、54名审书人员岗位调整,进一步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常态化开展“季度之星”“办案能手”“服务标兵”评选,鼓舞干警士气。同时,积极发挥群团作用,每月组织拓展训练、“绿色射阳·青春与法同行”骑行活动、开展“青年干警如何健康成长大讨论”主题团日活动等,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我院还常态抓好廉洁司法。制定出台《关于在本院部分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意见》、《射阳县人民法院职能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责任清单》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审判管理通报》、《审务督察通报》、《司法政务通报》、《立案工作通报》、《涉诉信访通报》、《行装管理通报》、《司法技术工作通报》“七大通报”体系,严格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市中院对亭湖法院司法巡查的情况,开展“整肃纪律作风提升司法形象”自查自纠专项整改活动,做到与中院巡查同样范围、同样标准、同样步骤、同样强度,确保提醒谈话一批,诫勉谈话一批,调整岗位、不予入额、入警等组织处理一批,纪律处分一批。
问:我今年元月份,经媒人介绍结婚领证。婚后一个星期,我和家人都去南边打工。在那边一个月后我生病了。男方家人就把我送回娘家,让我爸妈给我看病。第二天就走了,本来说半个月后来接我。之后我给他打电话,他说让我不要再烦他了。电话后来就再也打不通了。我一直呆在我娘家。现在他回来跟我说要跟我离婚,还要我还他彩礼钱。现在怎么办?
答:关于离婚,建议你和对方妥善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关于彩礼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这种情况,你可以不予返还彩礼钱。
问:15年前,我家里建房子的时候,我表弟媳妇跟我多要了300块钱。上个月,我跟她要钱,我家和她家是邻居,跟她说西边的路给她走,东边有蔬菜。后来她雇的吊车走东边,把我的蔬菜压坏了。后来家里人协调,赔了200元,我也就同意她家车通过。第二天,她雇了一个大吊车,把我的菜又压坏了。我阻拦的时候还把我头、脖子弄伤,在医院住了6天,花了5000多块钱。这钱我跟她打官司要得回来吗?
答: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方在纠纷过程中致使你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你和表弟媳妇既是邻居,也是亲戚,应当在发生矛盾时,采取适当方式化解。《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你阻拦对方施工车辆通行,明显具有过错,应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
问:2013年秋天,别人从我这买东西,我帮他垫付货款14000多元,货也给了他。后来要他还钱,一直没给我,在2014年3月给我出具一张借条,还跟我说当月付清。到现在他还没给钱,我要跟他去法院,他还耍赖说我给他的东西是假的,不能卖,还要我给他精神损失费。我能直接去法院告他吗?
答: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你们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的情形,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方应当依照约定归还借款。
问:我之前在盐城打工,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10月份,那个老板不肯按时发工资。当时我和我同事向劳动局投诉,老板承诺要给钱。现在我回射阳上班了。但我想把钱要回来,老板一直躲着我。我这边有8-10月的工资表,我想问这钱怎么要?
答: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你有证据证明企业拖欠你的劳动工资,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可以按普通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条规定,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具体怎么办理,你可以带上8-10月的工资表和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了解。
问:我与前妻登记离婚,约定陈洋房子归我所有,现在她不肯过户给我。这房子是我爸妈拆迁的宅基地给我们建房的,现在房子也没装潢,我一直住在里面,土地使用证登记在我名下,因为我前妻她户口不在陈洋。这房子我可以去起诉要她过户给我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你们登记离婚时所达成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所有如果于法不悖,则应认定有效。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对方依约有义务协助你将房屋产权登记到你的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