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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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军就相关问题答公众提问

2016-07-05 10:03:14
问:根据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试点安排,今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颁证,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情况怎么样?

答:我县是盐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县,2015年12月30日已率先在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颁发了全市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5月6日颁发了全国首批、全省首本海域不动产权证书。此前,为保证不动产改革过渡期平稳有序、便民利民,我局按照不动产登记改革的机构整合、登记薄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工作目标,针对房产交易与登记分设情况,做到“四坚持一改造”:一是坚持一个窗口受理,避免当事人重复提交材料。二是坚持信息互通机制,双方设立专职联系人,建立以“房屋交易告知书”与“回函”的传递方式,实现了不动产信息的互通互用。三是坚持三级联席会办制度,一般业务由窗口间对接;疑难问题由局级对接;重大问题由县级领导主持解决。四是坚持委托查询,授权县住建局提供2015年12月30日之前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等社会公共服务。五是改造原房屋登记系统,由县不动产登记局牵头推动原房屋登记数据整理和交换数据库的建立。为进一步方便群众,今年5月份,开设不动产登记局与房屋管理处内网专线,逐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共用。经过5个多月的磨合与整合,我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实现全流程优化审批、全区域便民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全节点效能监管的“四全”服务模式。

问:哪些属于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申请人办理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10项权利:1、集体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使用权。3、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4、房屋等建筑、构筑物所有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6、森林、林木所有权。7、海域使用权。8、抵押权。9、地役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根据登记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对应的证件资料,申请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所需材料为: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线、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

问:以前购房时已经办过土地证和房产证,原来的证书需要更换吗?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权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也就是说,目前权利人手里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暂时不用去更换。

问:今年6月25日是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什么叫节约集约用地?

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问:我国为什么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面积不少于18亿亩”?

答:这是国家在《(2006-202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原因有这样6个方面:

一是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只有1.39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却承载了占世界22%的人口,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增地减”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最突出的矛盾。

二是近年来我国部分耕地质量降低,在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粮食单产持续提高难度加大。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保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三是守住18亿亩耕地,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基本需要。根据各种指标综合预测,实现中国粮食基本自给的耕地面积,最低就是18亿亩。

四是守住18亿亩耕地,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我国有8亿多农民,耕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五是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保护耕地,实现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强化土地供给的刚性,可以有效抑制建设占用土地过度需求,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促使经济发展方式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六是守住18亿亩耕地,还有利于稳定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耕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同时,还具有显著的生态和景观功能。

基于以上6个方面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问题,确定我国耕地必须坚守18亿亩红线。

问:就我县而言,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做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答:我县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关键是要执行好“三项制度”,落实好“两大重点”。“三项制度”:一是重大项目会审制度。重大工业项目必须县级会审,否则不予供地、不列入考核。主要会审投资亿元以上或一次性用地50亩,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税收回报达到5万元/亩且具备签约条件的成熟项目,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圈地行为和虚假项目。二是分期供地制度。凡是申请用地1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都实行分期供地,根据建设进度、投产达效等情况分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至少分2期规划建设、2批供地保障,一期投资不低于总投资50%。只要是真项目、好项目,土地一分不少,保证及时到位。三是差别化供地制度。努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产业用地计划,一般性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来解决,停止向高耗能、高污染等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通过提高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和亩产税收等手段,逐步淘汰规模小、效益差企业,从而提升整个产业的层次和水平。“两大重点”:一是盘活存量土地。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一般镇区上项目要先用存量、再用增量。推出用地“进、销、存”财务化管理模式,加大与县镇政府的沟通力度,加大与发改、住建、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的联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导、镇区为主体、部门为同盟的存量土地盘活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工作合力。二是建设高标准厂房。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资金上的扶持。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在项目正式投产达效后再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减少虚假项目圈地占地。

问:省政府第93号令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补偿费有哪些硬性规定?

答: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规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我县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是每亩16000元;安置补助费是每人14000元。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目前我县执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是每人51986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制度创新。在实施城乡挂钩工作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在工作中,首先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无论是居民点拆除,还是农民新居建设,都要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实行“阳光操作”,真正做到实施前农民乐意、实施后农民满意。二是要统筹规划。要以镇、村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以村为单位,有条件的镇可以以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做到实施一个,改造一片,造福一方。三是要形成合力。城乡挂钩工作要以各级党委政府为主导,要多部门合作,协同作战,才能形成推进的合力。在城乡挂钩实施中,我们国土部门将帮助项目实施的镇解决启动资金的困难,帮助其做好项目规划的设计,同时加强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督查。四是要确保农民受益。在城乡挂钩中,农民的补偿标准必须到位。复垦的耕地可以给原承包人租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问: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归谁所有?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同时《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因此,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

问:集体土地能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答: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按照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对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是: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问:国土资源部门是如何通过强化保障、优化服务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

答:美丽乡村建设是党中央的决策、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大农民的期盼,是一项造福千万农民群众的事业,因此我们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四个举措”来做好服务。一是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科学管理。把美丽乡村建设所需用地纳入总体规划,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镇村布点规划有效衔接。二是明确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点。以美丽乡村建设为抓手,广泛宣传美丽乡村建设的意义,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把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村土地整治、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实行动态巡查,维护用地秩序。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巡查到位。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形成齐抓共管,加大对美丽乡村范围内未批先建、擅自改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尽量减少和避免违法占地、违章建筑现象的发生;四是积极争取用地指标,确保美丽乡村建设用地的需求。积极向市局、省厅争取政策支持,申请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证美丽乡村、易地搬迁等重点项目及时启动。

问:非农业户口在县城周边村组购买宅基地,是否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答:不可以。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依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决定第十条: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问: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问: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1、对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3、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问: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问:批准安排新宅基地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申核后,报县(市)审批。

宅基面积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城市郊区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有何规定?

答: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县执行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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