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05日
新闻详情-首页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5-02-13 08:48:40

苏盐射城执决〔2024〕210号

当事人:唐修珍

住所(地址):射阳县合德镇条心居委会兴南路223-2号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于1996年左右擅自在射阳县合德镇条心居委会兴南路223-2号房屋东侧建设巷道封闭5.5米×2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据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的规定。

本机关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已于2024年12月13日在射阳日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以及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案涉巷道封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3日

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苏盐射城执决〔2024〕210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2175